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处理执行案件呈请批示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548

申请执行人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下马郡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6205B(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9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三万八千一百九十九元二角九分、违约金(按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万零七百八十二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  行  员   李晓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