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像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2504号
原告:江苏太平像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荆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827448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力,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市***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涂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22758032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太平像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太平像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