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某某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发文拟稿纸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72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涂面。
法定代表人:王军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38号-A。
法定代表人:周惠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瑶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72执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先江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