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7135号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8210,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智慧坊A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二十四小时领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354911XY,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芙蓉大道南侧(东方王府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张兆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修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二十四小时领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