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山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391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智慧坊A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山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山亭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梅霞。
申请执行人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山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亭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山亭居委会应支付四方公司货款30440元及该款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亭居委会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山亭居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责令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及其他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山亭居委会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税务、市场监管等信息进行查询,经分析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山亭居委会名下无银行帐户。
2、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山亭居委会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其名下登记有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社区的林地一处,已被该院首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因本案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山亭居委会名下未登记有车辆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山亭居委会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821元及相应利息,未收取执行费。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材料、音频资料、执行告知书、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亭居委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及委托调查,虽轮候查封了其名下林地一处,但本案无处置权,待首查封法院拍卖处置后,本案可按查封顺序依法受偿。此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