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澄江新中傲体育用品商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713号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8210,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智慧坊A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江新中傲体育用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WKXYA5U,住所地江阴市寿山路22号。
经营者:刘耀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澄江新中傲体育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昕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