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1425号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苏锡凌,局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668.8元,由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