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1358号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创智产业园智慧坊****。
法定代表人:史方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钟林,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润强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新区霞辉路北东。
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润强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润强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四方游泳康复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