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503民初456号
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739号标记大厦3单元8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树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2.00元,减半收取计9001.00元,由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