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26民初2151号
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图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宿广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日向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已经与安图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安图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将拖欠的工程款给付,撤回起诉,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锐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 祥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