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安康市镭裕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关于保全案件的回函 (2024)陕0902执保475号 本院民事审判二庭: 安康市镭裕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902民初3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在9832323.8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中,经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9832323.8元(账户金额不足,且部分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无法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因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未冻结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应按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现回函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保475号案件保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