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075号
原告: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8层D座08办公01-2。
法定代表人:邵九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虎,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1号1幢5-10层。
责任人:温义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冰洁,法务专员,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代良,总经理。
原告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北京思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