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2077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工业路45号之一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8868元及利息(利息以1588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具有本案的起诉资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导致其损失,应承担全部费用及违约金。 第三人***无述称。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9日,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白云区石井镇大岗村榕茵路河道土方弃运工程分包给乙方完成。总包合同名称为白云区榕溪涌排涝工程,分包合同名称为白云区石井镇大岗村榕茵路河道土方弃运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工程内容为将榕茵路河道两侧甲方开挖的土方及废渣弃运。 2021年12月20日,***向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为***,委托***作为对白云区石井镇大岗村榕茵路河道土方弃运工程事宜的工程量、结算、收款等往来文件人员指定有效人员。我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均由受托人支配一切费用,并承担收款责任。 2022年1月19日,***向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分包工程结算工程量确认表》,载明完成的工程量情况。2022年3月28日,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属实。现***及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确认在不考虑办理废弃物处置证费用的情况下,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金额为351468元,现已支付198816.4元(包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账65116.4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转账72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转账61700元),尚欠工程款152651.6元。 庭审中,***表示***出具《个人授权委托书》将案涉合同相对人变更为其,其负责与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对接、洽谈及履行合同,其是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人,说明被告同意将案涉合同中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其。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确认,表示上述《个人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由***享有,且根据合同约定,***尚未完成一些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情形。另,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拨打***电话,对方表示与***有款项争议,不同意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款项直接支付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案涉合同由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直接签订,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为合同相对方。虽然在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期间由***与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对接等,但***亦向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个人授权委托书》,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故***主张案涉合同相对方已变更为其与广东兴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主体不适格。至于***与***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各方当事人可以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