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5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县。 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1027382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陇西县。 被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陇西县。 原告***与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