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5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县。
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1027382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陇西县。
被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陇西县。
原告***与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