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民初2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1日,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90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7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系被告***父亲。 原告***诉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20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已中标的引洮一期安定区农村供水工程转包给被告***,后***再将该工程转包原告***,经双方核算工程量总价款为31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89740元,尚欠120260元,后因被告***生病至今仍未支付。2018年1月229日经三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务合同总价确认表》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遂形成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定西市安定区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安定区农村供水工程土建施工第三标段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后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水利管理所签订承包合同。2015年安定区西巩驿水利管理所又于***签订新增工程量承包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以***因病无法进行语言表达为由将其子***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且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应为安定区西巩驿水管所而非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05元,如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