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889号
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友民,男。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陈新利,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小区业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有效;2.请求确认《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七条的内容有效;3.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公司系主要经营物业管理的公司,2017年12月15日,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该公司被确定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2017年12月28日,***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签订了《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中双方对空置房进行了确认及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进行了约定。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方部分业主对《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空置房的确认以及车位管理费用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原告为了明确合同中的条款效力,以便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金融小区业委会辩称,***公司所述属实,《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七条的内容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均无异议。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公司与金融小区业委会对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不存在民事纠纷。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定纷止争,***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争议则不具有诉的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