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91民初567号
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洁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丽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2351.5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所欠物业费2351.52元为基数,以每日0.3%为标准,自欠费之日2018年2月份起至实际偿还日止计算的数额)。2.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要经营物业管理的公司,2017年12月15日,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原告被确定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金融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东营市东营区某主委员会签订了《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系金融小区11号楼x单元xx室的业主。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无故违反合同义务、拒绝缴纳2018年的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2351.52元,并进而产生滞纳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辩称,保丽洁公司应明确物业费的计算明细,根据市里的规定物业费平均每平方是0.6—0.7元,而保丽洁公司主张每平方1.02元;前期其所居住的房子是物业公司管理,该房屋受到损害,物业公司一直未予处理解决;该房屋是毛坯房,其未居住,属于空置房,其也未使用车位,保丽洁公司不应收取车位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空置房最高收费不能超过60%,对保丽洁公司主张收取的超出费用,其拒绝缴纳。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系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业主抗辩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同时以避免对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造成破坏为原则。
东营市东营区某主委员会与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收取作出了约定,业主物业费标准为五楼以下(含五楼)0.97元/每平方米/每月,六楼以上(含六楼)1.02元/每平方米/每月,按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金融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物业服务企业认定的空置房按60%收取物业费。***系金融小区11号楼x单元x楼xx室房主,房屋面积为172平方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本院酌定按60%交纳,即1263.2元(1.02/每平方米/每月×172平方米×12个月×60%)。
关于车位费,涉案房屋在2018年1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一直空置,保丽洁公司亦无证据证实***使用涉案车位,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因此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车位管理费24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滞纳金,因双方对涉案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以及车位停车服务费是否交纳存在争议,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现本院认定该房屋应按空置房标准收取物业费且不应交纳停车服务费,故***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有正当理由,故对滞纳金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受到损害,保丽洁公司一直未予处理解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263.2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负担13元。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