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2民初3458号
原告:通许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冯庄乡前山龙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XXX。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94年10月29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证号XXX。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地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顾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8日生,住郑州市。身份证号XXX。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XXX。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许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被告某甲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通许县安第商砼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三被告代为清偿安徽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的一部分,暂计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许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许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许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