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新乡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02民初9348号 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某,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汲水镇学院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某,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新乡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勘察费用38340.00元并支付利息1562.13元(以上利息自2023年5月12日开始暂计算至2024年7月11日,后期利息从2024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9902.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乡某学生宿舍、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地勘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该项工程岩土详勘,并为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和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勘察服务成果后向原告付至合同款的90%即83340.00元。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工作并寄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被告已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83340.00元。但至今被告支付原告45000.00元,剩余3834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不偿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乡某辩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签订的勘察合同第4.2.2款约定的总价款92600元是暂定价,暂定总进尺800米,合同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本工程据实结算,实际地勘施工为525米。在实际地勘施工与合同约定的地勘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请求按合同约定价款92600元进行结算无事实依据。2.双方合同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的合同价款,按照勘察项目总进尺暂定800米,被答辩人报价145600元,二次报价优惠后为92600元,二次报价相较于一次报价优惠率为36.40%【(145600-92600)*145600=0.364】,实际地勘施工是525米,按照优惠率计算后60769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90%即54692元3基于双方对结算价款产生争议,被答辩人拒绝据实结算,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支付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3年4月3日,新乡某(发包人、甲方)与某公司(勘察人、乙方)签订《新乡某学生宿舍、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地勘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乡某学生宿舍、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地勘项目工程地质详勘任务,工程建设地点为新乡某,根据本合同附件以统计勘查工程量为:暂定勘察孔24个,总进尺800米,据实结算,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单价为182元/米,合计1456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优惠后合同价为92600元。合同总价款暂定为926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勘查服务成果后付至合同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经审计后付剩余款项(无息)。若因甲方原因,项目未建设,剩余款项不再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为新乡某进行地质勘查,并制作《新乡某学生宿舍、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23年5月11日,某公司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将该勘查报告邮寄给新乡某。2023年12月25日,新乡某支付给某公司勘察费45000元。庭审中,某公司和新乡某均认可案涉勘察工程的实际工作量为525米和26个勘探孔。 案涉《新乡某学生宿舍、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地勘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订前,某公司与新乡某对报价进行磋商。某公司第一次磋商总报价为145600元,磋商最终报价为92600元。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新乡某签订的《新乡某学生宿舍、离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地勘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公司按约完成勘察工作并将勘察报告交付新乡某,新乡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本案中,双方就勘察费用存在争议。某公司认为,勘察费按照实际工程量525米乘以案涉合同约定的单价182元计算为95550元,比案涉合同约定的优惠价92600元还高,故某公司仍以92600元的90%要求新乡某支付剩余勘察费。新乡某认为,某公司在报价时进行了优惠,二次报价的92600元相较于一次报价的145600元的优惠率为36.40%,实际工程量525米按照优惠率计算后的勘察费为60769元,应按照60769元的90%计算剩余勘察费。从某公司和新乡某的报价磋商函及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优惠后合同价为92600元”可知双方对勘察费进行过协商,最终某公司降低了总勘察费,故在实际勘查工程量525米少于合同中暂定的工程量800米的情况下,某公司仍按照合同暂定总价款92600元要求新乡某支付工程款有失公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某公司的两次磋商报价,本院酌定勘察费为70000元,某公司已向新乡某出具勘查报告,新乡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的90%,即63000元,扣除新乡某已支付的45000元,还需支付某公司剩余勘察费18000元。关于利息,某公司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78元,由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218.78元,由新乡某负担1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1.【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 本案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373-376****。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申请,承办法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答疑。 4.【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承办法官履行。 5.【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用。 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一方的财产,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诉讼费缴纳】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一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财政专户开户行:中信郑分营;财政专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3910101826********,备注案件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承办法官,或者联系承办法官缴纳,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