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执17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415800042G。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06522425R。
法定代表人:王春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9号18号楼2单元6层中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22172H。
法定代表人:冯淑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红旗路1号1号楼(房产证号:巩12010288**)房产一套,于2018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汽车两辆,现因申请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红旗路1号1号楼(房产证号:巩12010288**)房产一套、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汽车两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红旗路1号1号楼(房产证号:巩12010288**)房产一套、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