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665号
申请人: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振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237646A。
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388912686。
法定代表人:杜德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