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瑞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远通路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23民初3719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计180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