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执105号
靖边县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边县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榆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仲调字(2024)第00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25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榆仲调字(2024)第002号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足额执行费1250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执10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