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瑞建设有限公司

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原渭南中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25)陕1023民初7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与新瑞公司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诉新瑞公司案件,系起诉法人的诉讼案件,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 ***辩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渭南中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关系,故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院认为该证据即使真实并已履行,也是对原告资格的否认而不是对案由的否认,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新瑞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