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1909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女,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分良。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5元,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渭 芳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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