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郭分良,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成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