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

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471号 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万枫公路27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康迪电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1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