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6345号
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016918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恒山路1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5282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碶恒山路1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509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