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92民初297号
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博高公司)与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博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23022.6元;2、判令被告支付基于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最后一次送货日即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9日为131357.9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生意伙伴,有以往的合作,2018年5月9日,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发动机油和齿轮油售后小包装产品,被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承诺在完成收货后90天内付款,2018年12月,双方进行了一次对账,被告对2018年截止11月的欠款3080257.2元无异议,随后,在2018年12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发出订单,由于被告欠款超期未按合同期限支付,原告回复被告需要支付到期款项才能安排发货,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支付60万货款后原告安排交付部分订单至被告处共计242765.4元,此部分订单已于2019年1月送达至被告处签收,后续由于被告一直未配合对账,故此部分欠款未作双方书面对账,此金额的发票已送达被告处并签收,后续被告陆续付款70万,但未付清,截止2020年2月9日总计欠款202302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众泰公司辩称,起诉数额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原告太平洋博高公司(乙方)与被告众泰公司(甲方)分别签订《供货合同》两份,约定:乙方根据甲方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提供满足甲方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乙方按照采购订单向甲方供货,按期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乙方,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乙方进行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15日前交至甲方。若乙方对《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存有异议,可与甲方对账确认。合同附《价格协议》一份。本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终止执行。合同到期时,如双方没有异议,合同供需关系自然延续。在甲方与乙方供需关系延续期间,除非因违约等原因终止本合同的执行或由新版本的供货合同来代替本供货合同,本供货合同一直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交付货物,被告收货后于每月5日前与原告核对上月货物数量无误后,原告开具发票,由被告付款。原告庭审中认可尚欠原告货款2023022.6元。原告太平洋博高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太平洋博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众泰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被告均认可未付货款金额为2023022.6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太平洋博高公司要求被告众泰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023022.6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莞太平洋博高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5元,减半后收取12018元,由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