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546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如皋市。
原告:***,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沪县兆雅镇。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宿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6号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