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夏氏水艺喷泉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水艺喷泉有限公司、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261号 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骏马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7350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0420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