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财保46号
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夏科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云、陈琦,苏州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鼎易
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中的1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中的10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水艺喷泉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夏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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