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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4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 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