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625号
原告:广西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城市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77164N。
法定代表人:王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迪,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代码:9145010333078533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广西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武公司)与被告南宁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桂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本公司、***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武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龙本公司向桂武公司退款66000元;2.龙本公司向桂武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退款义务之日止,以66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目前暂算至2019年12月2日为3469.12元);3.***就龙本公司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龙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桂武公司与龙本公司同时签订一份《工程师职称评审协议书》和一份《职称评审协议书》,两份协议中约定由龙本公司为桂武公司提供职称评审服务,服务费用5500元/人,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桂武公司支付龙本公司定金2750元/人,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余额2750元/人,有效期内桂武公司未能通过评审的,则龙本公司退回2750元/人。龙本公司承诺两年内保证桂武公司方通过职称评审。以上协议涉及桂武公司人员合计38人。合同签订后,桂武公司即向龙本公司支付了定金合计104500元(2750元/人×38人)。后,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桂武公司仅有7名人员通过职称评审,现两年时间已届满,桂武公司仍有31名人员未通过职称评审,按约定龙本公司应退回85250元,抵扣已通过评审7人的尾款19250元,龙本公司还应退还桂武公司66000元。2018年9月后,桂武公司经多次与龙本公司沟通,龙本公司口头承诺愿意退还费用,但未实际退款。***作为龙本公司的唯一股东,且从合同约定收款方式来看,龙本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对龙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桂武公司合法权益,特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龙本公司、***均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龙本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西桂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9月3日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桂武公司。
2016年9月22日,龙本公司(甲方)与桂武公司(乙方),双方签订《工程师职称评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为乙方提供职称评审服务,乙方为此愿意支付给甲方相应的全程服务费用5500元/人,合计总人数26人,合计总费用143000元。二、支付方式。1.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支付给甲方定金2750元/人,合计26人,71500元。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余额2750元/人。若在有效期内若乙方未能通过评审,甲方退回乙方2750元/人。但在有效期内由乙方单方面提出退款的,乙方需要承担已产生的费用500元/人(含报名费、公费科目考试费等)。2.若乙方以转账汇款形式付款的,须转入甲方指定账户:1.私人账号(户名:***,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银行五象广场支行);2.对公账号(户名:龙本公司,账号:61×××6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金浦路支行)。三、此费用包含且只包含该服务期间所有与服务活动相关的报名费、材料费、材料发表费,无其他额外费用。四、甲方承诺,确保乙方在有效期贰次(贰年)通过职称评审,且获取指定部门颁发的证书,若无有效期限,则甲方负责自该协议起一直为乙方办理直至通过职称评审。五、乙方必须保证具有合法的报名资格(包含不符合报名条件和经资格审查后被认定为资质有问题的)。补充条款:甲方确保证件的真实性,正规流程申报下来的证件,评审通过后在网站有公示、有批文。发证机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办)盖章。此价格包含开发票,乙方付款后,甲方在三天内必须开发票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的附表《广西地市申报人员资料表》中载明了26名申报人员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申报专业、学历情况、社保和备注信息,其中申报专业栏均载明为“信息与通信工程”。
同日,龙本公司(甲方)与桂武公司(乙方),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职称评审协议书》,为通过南宁市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评审服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保证乙方通过职称评审,乙方自愿报名参加甲方提供职称评审服务,乙方为此愿意支付给甲方全程服务费用5500元/人,12人,合计66000元,无其他额外费用。二、支付方式。1.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支付给甲方定金2750元/人,合计12人,33000元。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余额2750元/人。2.若乙方以转账汇款形式付款的,须转入甲方指定账户:1.私人账号(户名:***,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银行五象广场支行);2.对公账号(户名:龙本公司,账号:61×××6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宁市金浦路支行)。三、甲方承诺确保乙方在有效期贰次(贰年)通过职称评审,且获取指定部门颁发的证书,若无有效期限约定则甲方负责自该协议起一直为乙方办理直至通过职称评审。在有效期内若乙方未能通过评审,甲方已发表论文的则收取论文费用后退回乙方2750元/人。在有效期内若乙方单方面提出退款的,乙方需要承担已产生的费用500元/人(含报名费、验证费、材料编写费等)。如遇不可抗拒原因终止协议或没有完成职称评审则不退回论文费,不可抗拒原因包含乙方个人原因,国家政策临时变更原因等。四、乙方须保证具有合法的报名资格(包含不符合报名条件和经资格审查后被认定为资质有问题的),如有伪造学历文凭及其他伪造证据均要收取已产生的费用500元/人。如有伪造学历文凭或证件被相关国家机构没收,甲方概不负责。补充条款:甲方确保证件的真实性,正规流程申报下来的证件,评审通过后在网站有公示、有批文。发证机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办)盖章。此价格包含开发票,乙方付款后,甲方在三天内必须开发票给乙方。上述合同的附表《南宁市申报人员资料表》中载明了12名申报人员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申报专业、学历情况、社保和备注信息,其中申报专业栏均载明为“信息与通信工程”。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年9月29日,龙本公司开具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购买方为桂武公司,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培训费”,价税金额为104500元。
2016年9月30日,桂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龙本公司的上述对公账户支付104500元,并附言“职称评审费”。
后,经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述两份合同附件中列明的七人(冯瑞民、黄**斌、黄振海、黎梓琪、李新行、李长武、陆炳亮)通过职称评审,获得信息与通信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
2020年1月14日,桂武公司以前述事实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根据企业公示信息,龙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
本院认为,桂武公司为证明其与龙本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提交了《工程师职称评审协议书》、《职称评审协议书》、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龙本公司未到庭对此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对桂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工程师职称评审协议书》约定“若在有效期内若乙方未能通过评审,甲方退回乙方2750元/人……甲方承诺,确保乙方在有效期贰次(贰年)通过职称评审,且获取指定部分颁发的证书”和《职称评审协议书》约定“甲方承诺确保乙方在有效期贰次(贰年)通过职称评审,且获取指定部分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若乙方未能通过评审,甲方已发表论文的则收取论文费用后退回乙方2750元/人。”桂武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龙本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04500元,现上述两份评审协议书约定的2年有效期均已届满,桂武公司主张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仅7人通过职称评审,故经扣减桂武公司应向龙本公司支付的该7人的服务费38500元(2750元/人×2×7人),龙本公司应向其退回剩余款项66000元(104500元-38500元)。桂武公司的前述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桂武公司主张龙本公司退还服务费66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退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退款责任,该利息应以66000元为基数,从桂武公司起诉至本院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龙本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龙本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龙本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现桂武公司诉请***对龙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款66000元;
二、被告南宁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计算方法:以66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1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南宁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广西桂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南宁龙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胜
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
人民陪审员 赵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华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