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4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雷昕,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显均,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汽车。
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