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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某某罗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02民初215号 原告:***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胜利洋锦城锦绣花园2号楼3楼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MA2Y26W6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02B30032185E。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闽070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冻结罗坑村委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万元。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嘉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罗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罗坑村委会支付嘉业公司工程款535780元及利息(截算至2022年12月15日为26779.90元,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保全申请费3370元及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罗坑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经公开招标嘉业公司中标承建南平市***罗坑村民中心工程,并于2019年1月21日与罗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嘉业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合同价款为1079752元。该项目不设进度款,嘉业公司全额垫资(不计利息),待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同时结清履约保证金,半年之后付至70%,余下的30%工程款,经罗坑村委会委托有权审核部门审核结束后,一年内付清。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嘉业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罗坑村委会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应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嘉业公司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此外,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罗坑村委会通知嘉业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开工。2019年8月8日,经组织验收工程被评定为合格,后按约交付给罗坑村委会使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嘉业公司按约将竣工结算资料报罗坑村委会申请竣工结算,经罗坑村委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审定造价1198687元,核减造价147517元。嘉业公司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意见不持异议,依法开具等额的税务发票交罗坑村委会,但罗坑村委会至今仅付工程款662907元,尚欠工程尾款535780元未支付。嘉业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特提起诉讼。 罗坑村委会辩称,一、对于嘉业公司诉请工程款本金部分无异议,对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天2000元共14万元应在工程款本金予以抵扣。二、保全担保费用不应由罗坑村委会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嘉业公司提交的保全担保费发票,罗坑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不应由其负担。保全担保费用是否应由罗坑村委会负担属于本案争议焦点范畴,本院将在后文论述,在此不赘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4日,嘉业公司中标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民中心工程,中标价1079752元。2019年1月21日,罗坑村委会(发包人)与嘉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平市***罗坑村民中心工程。2.工程地点: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上级拨款及自筹。5.工程内容:南平市***罗坑村民中心的独立基础、土石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等,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纸为依据预算书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南平市***罗坑村民中心的独立基础、土石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等。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5月2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略)。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1079752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37059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至十三、(略)。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本招标项目不设进度款,中标人全额垫资(不计利息),待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同时结清履约保证金,半年之后付至70%,余下的30%工程款,经业主委托有权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清。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6.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约定的工期内未能如期完成工程或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其他工种工期的,每延误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工期超过一定处罚限额后,招标人将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总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0元。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4日进场施工。2019年3月1日,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设计变更通知单》,作出以下调整:将原有独立基础由独立基础变更为筏板基础建结水电根据改动进行相应调整,详见目录;03(更)图;04(更)图。罗坑村委会在该通知单上**确认,时任村主任***手写注明:“同意延长工期3个月”。2019年8月8日,案涉工程通过五方验收。嗣后,罗坑村委会将案涉工程提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罗坑村委会将案涉工程委托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核。2021年5月26日,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仟羽南[2021]咨007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送审造价1346204元,核减造价147517元,审定造价1198687元。罗坑村委会与嘉业公司在《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征询表》的“委托单位意见”和“施工单位意见”处签章确认。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嘉业公司向罗坑村委会出具税票合计1198687元。罗坑村委会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7月24日、2021年7月13日分别支付嘉业公司工程款138907元、324000元、10万元、10万元。嗣后,罗坑村委会未再支付款项,嘉业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3370元。嘉业公司选择以保险公司保险单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1000元。 本院认为,嘉业公司与罗坑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嘉业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罗坑村委会使用。罗坑村委会应及时足额向嘉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罗坑村委会对欠付嘉业公司工程款53578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约定:“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本招标项目不设进度款,中标人全额垫资(不计利息),待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同时结清履约保证金,半年之后付至70%,余下的30%工程款,经业主委托有权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清。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根据前述约定,嘉业公司已依约向罗坑村委会足额出具税票,嘉业公司主张罗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535780元及利息(截算至2022年12月15日为26779.90元,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因设计变更,案涉工期延期3个月已经罗坑村委会确认,故罗坑村委会抗辩工期延误违约金14万元应抵扣工程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保全申请***全担保费的问题。因罗坑村委会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引发本案诉讼,故嘉业公司主张罗坑村委会应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保全担保费系嘉业公司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双方亦未就此费用负担经合同予以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5780元及利息(截算至2022年12月15日为26779.90元,从2022年12月16日起至工程款535780***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3370元; 三、驳回***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9.30元,减半收取计4734.65元,由***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罗坑村民委员会负担47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