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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岳西县体育局、第三人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岳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胡桥孙桥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住所地:岳西县山货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交易中心主任。 被告:岳西县体育局。 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县委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岳西县体育局,第三人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以已与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本案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适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