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执字第01001-2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
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6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陕西兄弟钢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咸阳秦虹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605元。案件受理费3837.5元,执行费4814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秦执字第01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