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6705号
原告:咸阳**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94942211T。
法定代表人:石今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川,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294404683N。
法定代表人:贾欣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咸阳**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910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冀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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