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566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件 扫码查阅更多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