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小区5号楼2层第一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