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小区5号楼2层第一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