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2781号
原告:***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太统村张巴沟社。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宇,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小区5号楼2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载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浩学,男,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平凉市。
被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平凉市。
原告***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浩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以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