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5213号
原告:**1,男,汉族,住平凉市。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小区5号楼2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3,男,汉族,住平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曹 建 明
审判员 李孝平
审判员 曹金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