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095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