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杨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262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 被告:陕西某学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杨某、陕西某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杨某、陕西某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