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262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
被告:陕西某学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杨某、陕西某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杨某、陕西某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