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98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康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康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西安益维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三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