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8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益中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二路中段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第1幢1单元3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益中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中普泰”)、原审第三人西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益中普泰及原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益中普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658.63元,其余同意一审的意见;3.诉讼费由益中普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可***提交的录音光盘是:1.益中普泰与其他全体人员签订书面空白合同;2.益中普泰在2019年8月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并非是双方人员各持一份。空白合同是***于2019年12月13日16点39分所拍,证明劳动合同文本上非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综上,一审驳回***关于双倍工资请求,属于误判。对此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益中普泰辩称,一、益中普泰已经依法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二、***一审提交的电子数据没有证明力。(一)***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在其离职后形成的,不具备证据资格。(二)***所提交的录音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证人证言,***并未申请证人出庭。(三)录音电子证据交谈对方的身份真实性存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述称,意见同益中普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益中普泰向***支付无故辞退金(经济补偿金)11260.62元。2.依法判令益中普泰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177.30元。3.依法判令益中普泰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317.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9日,***由陕西明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益中普泰系***全资子公司)担任司机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与***确立劳动关系,2019年3月被调至益中普泰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未约定劳动报酬,双方均认可沿用第三人给付的工资标准,***认可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署名系其本人签写。2019年12月12日,***向益中普泰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该表载明:……部门:益中公司;岗位:司机;入职时间:2017年12月;拟定离职时间:2019年12月12日;离职原因:公司辞退。所属部门、行政人事中心、总经理、董事长栏均无相关人员签字。与此同时***向益中普泰办理离职人员工作移交,于12月16日移交完毕。2019年12月23日益中普泰向***出具《关于西安益中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关系的函》。向***提出建议:1.请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离职申请书》或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2.如您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离职申请书》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您12月份的薪酬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2020年4月14日,益中普泰未经事先通知本公司工会即发出开除通知:***先生:你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获公司同意。2019年12月13日至今,你连续旷工。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你予以开除并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特此告知。同时查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53.54元,日工资为172.58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未休年休假。***在益中普泰的考勤记录截止2019年12月13日。益中普泰《考勤管理制度》、《西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益中普泰公司所有员工的入职、试用、转正、调动/借调、晋升/降职、离职的人事管理)。于2019年11月均上传公司钉钉群公示,***当时正常上班。按照《西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六)离职管理之规定,正常离职办理流程为:员工自愿离职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递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中心,行政人事中心与申请人面谈了解离职原因,签署意见;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离职人员工作移交表》,确保工作完全交接并有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交接内容进行确认;各相关部门、行政人事中心、财务中心进行《离职人员工作移交表》审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1.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向用人单位益中普泰提出离职申请后并移交工作,按照该公司关于离职的相关规定,应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公司具函建议***限期递交《离职申请书》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收悉函件后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以违反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布于工作群后***作为群成员,对制度内容应当知道)为由对其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关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故***以公司无故辞退其为由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由于该公司开除***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依法***可以请求经济赔偿金,鉴于该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处理。2.关于年休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请求年休假工资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请求支付2018年的年休假工资依法不予支持。益中普泰应向其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为172.58×200%×5=1725.77元。3.关于***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其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为生效要件,***自认益中普泰提供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视为其对劳动合同内容明知,但又以相关内容并非其填写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情理。故认定益中普泰与***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益中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725.7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西安益中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益中普泰是否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主张其签订劳动合同是空白劳动合同,且存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对此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未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其他判决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