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2889号
原告:**,男,回族,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甘沟村农民。
被告:甘肃英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市疾控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英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