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5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3幢4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3号30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9.08元,减半收取为2,059.54元,由上诉人杭州慧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颖
审判员 何 玲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