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星也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0472号 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湖南星也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也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1.76元,由原告上海色彩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茅建中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